皮芳梅律师:职业证号:14331201011518268,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,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。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。擅长婚姻,交通事故,刑事辨护,劳动工伤,损害赔偿,合同纠纷,债权债务,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皮芳梅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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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4331201011518268
执业律所: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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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《橱柜购销合同》,由原告王某制作橱柜若干套,并约定了延迟履行违约金的标准,合同签订后,原告制作完成全部橱柜,但是被告一直拖欠原告橱柜制作款7万余元,原告遂提起诉讼,被告以橱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提起反诉,经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原告制作的橱柜进行鉴定,制作橱柜的大芯板厚度为15毫米,不符合合同约定的18毫米,水盆等不锈钢制品的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304不锈钢材质。
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,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:橱柜虽然不符合合同约定,但是不影响使用,且已经部分交付使用,拆除更换的履行费用过高,因此,对某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要求全部更换不予支持;鉴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没有在合同里面约定,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,综合考虑本案情况,酌定为减少价款,作出终审判决:撤销一审判决,判决扣除相应的材质价款,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橱柜款5万余元。
【法律解读】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:“质量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。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,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、更换、重作、退货、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”。
本案中,王某制作的橱柜的质量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,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对质量的违约责任,亦无法协商解决,故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,同时,王某制作的橱柜虽然有质量不合格的地方,但是不影响使用且对方已部分交付给客户使用,考虑到重做的履行费用过高,因此,二审法院对某公司要求重做的主张不予支持,而是依法判决变更为减少价款。
启示:
签订合同时,双方当事人要全面约定各种违约责任,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因无约定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;合同签订后,双方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,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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